件件“小案”关民生,桩桩“小事”连民心。
“原本以为被告还会上诉,没想到这么快就拿回购房款,谢谢你们!”原告刘某激动地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的雷丽红法官致谢。
2021年5月20日,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为79.5万元,原告刘某于起诉前已收到被告黄某的购房款共计69.5万元。
2021年6月28日,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办理过户手续时,共同到场签订了交易价格为36万元的备案合同,后被告黄某也以该交易价格为纳税标准向相关部门缴纳税费和其他费用,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因购房款履行问题发生争议,原告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某支付购房款10万元。
该案在庭审中,被告黄某提起反诉,要求认定备案合同才是有效合同,双方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退还其已支付给原告的购房款33.5万元。法院判决:认定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于2021年5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才是双方交易的合同,被告黄某应向原告刘某支付10万元购房款。
送达后,被告黄某表示不服该判决,要上诉。
承办法官就判决中被告黄某持有异议的“涉案房屋交易价格为何不是以双方于2021年6月28日签订的备案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准”的部分结合双方交易时的真实意图、前后合同约定的成交价与市场价格差距大小等等进行说明、对法律依据进行释明。经办案法官耐心细致地判后答疑,被告黄某表示不再上诉,同时愿意向原告刘某履行判决义务。
在办案法官的见证下,被告黄某向原告刘某支付9.55万元(原告刘某认为被告黄某经济困难,遂同意被告黄某请求在履行款扣减4500元),同时原告刘某向被告黄某出具收款凭证。
既解“法结”,也解“心结”。鱼峰区法院紧扣公正与效率,注重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进行释法明理,诉前告知诉讼风险、诉中明晰法律规定、判后进行答疑解惑,真正做到服判息诉,快速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让每一个判决都严格适用法律,又让每一个纠纷的解决兼顾情理。
校对:黄思诗
审核: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