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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公正判决得民心 当事人送锦旗表谢意
作者:覃丽梅  发布时间:2017-01-13 17:41:59 打印 字号: | |

    1月12日上午,北风呼呼,冷雨飘飘,柳州市鱼峰区法院法官们又准备开始一天的工作。这时有六名年龄大概六旬左右的群众走进法院大厅,称要找民一庭的曾麟法官和章嵘法官,他们拿着两面印有“人民好法官”字样的锦旗,说“我们都是广西某公司退休职工,今天是专门代表我们十四位当事人来向曾法官和章法官送锦旗的,感谢两位法官的公正判决。”

    原告黄大爷是十四位当事人中的一员,系广西某公司的一名退休职工,被告广西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2年9月16日向黄大爷借款100000元,双方同日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三年,从2012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借款年利率为21.6%,利息在归还借款本金时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黄大爷履行了付款义务,公司收到款项后,向黄大爷出具《收据》一份。同时该公司也以同样的方式先后向其他13名退休职工借款共计300余万元。但是借款期限届满后,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于是向所有借款户出具《承诺书》,承诺“资金到位后,按照到期的先后次序履行支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但该公司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故黄大爷等14名退休职工于2016年8月把该公司诉至法院。

    由于此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存在涉及的当事人较多,一名当事人涉及多案的情况,鱼峰法院集中交由曾麟法官承办15件,章嵘法官承办9件。两位法官审理案件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据》为凭,双方之间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判决被告广西某公司偿付黄大爷等十四名原告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共计4326754.8元(按年利率21.6%从借款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诉求,被告公司表示不上诉,现判决已生效,案件正在申请进入执行程序。     黄大爷等十四名原告为了感谢法官公正、公平的审理,特制作两面锦旗送到了鱼峰区人民法院,才出现文中开头那一幕。“司法公正司法为民”是法院法官办案的永恒宗旨,“人民好法官”的锦旗是对鱼峰法院法官办案效果的最好肯定,也是鱼峰法院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的生动写照。

来源: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覃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