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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峰区法院公开审理柳州“11•26”非法买卖、制造、储存爆炸物案
作者:黄思诗  发布时间:2016-12-09 15:53:50 打印 字号: | |

    12月7日,柳州市“11•26”非法买卖、制造、储存爆炸物案在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该系列案被公安部列为2016年全国辑枪治理专项行动涉爆003号督办案件,案件由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庭审从早上9点半持续到晚上8点半。

    在立案侦查、起诉阶段,由于被告人数众多,案件涉及面广,案件重大复杂,曾由鱼峰区政法委多次主持召开公、检、法、司四家的工作协调会议。该系列案共有25名被告人同堂受审,而来到现场的20多名律师共组成了3排辩护人席。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张某祥利用自己作为贵州独山县祥和爆破公司爆破员的职务便利,私自截留爆破工程中剩余的膨化炸药、乳化炸药和雷管,后分6次将432千克炸药和391枚雷管贩卖给被告人肖某。而肖某又多次将爆炸物贩卖给韦某勤、李某,黎某远等人;而后,韦某勤、李某、黎某远等人又多次将爆炸物转卖给其他被告人。

    指控还称,2012年年底,被告人伍某林从其父亲继承得到一把砂枪后,将该砂枪存放于广西融安县家中二楼房间内。2015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并缴获枪支1把。经鉴定,缴获的枪支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能够有效击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案发后,公安机关分别在贵州独山县、广西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河池市、鹿寨县、融水县将25名被告人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祥、肖某、黎某远等25名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私自出售、购买、非法存放爆炸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张某祥、韦某勤、肖某等7人应当以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张某进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黎某远、李某、蒋某军等15人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莫某云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被告人伍某林同时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数罪并罚。 庭审中,只有个别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提出异议。由于此案案情重大,涉案人数众多,该案将择日宣判。

来源: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覃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