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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听证
  发布时间:2012-03-02 10:48:32 打印 字号: | |

    1、听证的适用。

    为增强执行活动的透明度、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人员的责任心引入执行听证制度,听证必须遵循公开透明、权利对等、司法中立原则,执行听证的适用于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改变、法律关系较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之中,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1)案外异议的审查。

   (2)变更、追加执行主体变更。

   (3)中止、终结执行中止、终结执行。

   (4)参与分配。

   (5)法院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

    2、适用执行听证中应注意的问题:

   (1)主持人不能由本案的执行法官担任。

   (2)听证可由当事人或案外人提起,法院也可视具体情况依职权提起。

   (3)听证应制作笔录。

   (4)听证还应及时通知到当事人,确定合理的听证时间,将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等事项通知当事人及案外人,以有利于他们行使回避权,并按时参加听证。

责任编辑:鱼峰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