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诉讼指南
二、申请执行时应提供的材料
  发布时间:2012-03-02 10:44:45 打印 字号: | |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已经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需提供诉讼保全的裁定。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受托人应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被执行人联系方式及财产线索。

    6、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责任编辑:鱼峰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