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0日,被害人李建兰将一面锦旗送至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以表彰承办法官为追回被害人的损失所作出的努力。
2011年2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覃剑君驾驶一辆雪佛兰小汽车搭乘被告人张某、刘某到柳州市高新南路桂中花苑小区,被告人覃剑君在小区门外接应,被告人张某、刘某进到该小区9栋1单元202室,撬锁入室内,盗走被害人李建兰的现金10000多元,三人分花光。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侯宇虹考虑到覃剑君是初犯,且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结合覃剑君的认罪态度、家庭及亲属经济状况,多次对覃剑君进行说服教育,讲解有关刑事政策,敦促被告人认罪服法,向被害人真诚悔过。同时动员覃剑君的亲属积极筹款退赃,向被害人退赔10000元,使被害人经济上获得赔偿,精神上得到慰藉。
据悉,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紧紧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重心,努力提高审判效率,力促刑事和解,推行量刑规范化,使案件质量、效率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为辖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